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超与刘兆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刘兆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416号原告:李超,1987年2月16日出生,女,现住张店区。被告:刘兆星,1953年12月25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办公室。负责人:李玉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刘兆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鸿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