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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顺成与刘海坤、许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顺成,刘海坤,许喜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270号原告韩顺成,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刘海坤,男,汉族,62岁,住商水县。被告许喜英,女,汉族,62岁,住商水县。本院在原告韩顺成与被告刘海坤、许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韩顺成负担。审判员  胡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凯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