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黄启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黄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18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礼荣,该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何蝶溶,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黄启亮,男,1970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德保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粤顺良交罚[2016]00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黄启亮罚款20000元及逾期罚款20000元的处罚事项。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以案件资料补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黄启亮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黄启亮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