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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仰峰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仰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54号原告周仰峰,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陈宗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仰峰诉被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缴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林祥珍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培龙本行政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