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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军与陈隆渝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陈隆渝,夏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执行人陈隆渝,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夏兴燕,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刘军申请执行陈隆渝、夏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刘军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2万元,陈隆渝自愿用其所有的×××轿车作价12万元抵偿给权利人刘军债务。同时查明该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已丢失,有多次违章记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陈隆渝所有的×××轿车作价12万元抵偿给权利人刘军,上述车辆归申请人刘军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刘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