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尚金与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金,陈小林,李尚金,陈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388号原告:李尚金,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陈小林,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原告李尚金与被告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晏胜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尚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尚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归还本金30万元;2、请求归还利息,按约定利息照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我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被告每次以各种理由拒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陈小林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陈小林向李尚金借款100000元;2016年4月1日,陈小林再次向李尚金借款150000元,合计250000元。同日陈小林向李尚金出具借条约定向李尚金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未约定利息,但实际上陈小林每个月按月息2分向李尚金支付利息5000元,支付至2016年8月1日。2016年6月27日,陈小林继续向李尚金借款100000元,并向李尚金出具借条约定向李尚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约定利息,但实际上陈小林于2016年8月1日按月息2分向李尚金支付利息2000元。2016年8月5日,陈小林归还李尚金借款本金50000元,尚欠本金300000元。之后陈小林每月按月息2分向李尚金支付利息6000元,一直支付到2016年11月6日。后李尚金多次向陈小林追索尚欠的借款本息未果,遂导致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小林向原告李尚金借款350000元,由被告陈小林向原告李尚金出具借条二份,该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陈小林仅归还了5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欠原告李尚金300000元本金及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虽然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陈小林实际上每个月都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原告李尚金请求300000元借款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尚金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晏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