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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3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妍与被执行人曾某振、吴炳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妍,曾某振,吴某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3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妍,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XX市人,现住XX市XX镇XX居委会XX街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520920XXXX。 被执行人曾某振,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XX市人,现住XX市XX镇XXX街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660515XXXX。 被执行人吴某枢,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XX市人,现住XX市XX镇XX安置区X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630107XXXX。 申请执行人吴某妍与被执行人曾某振、吴某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儋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曾某振应向吴某妍偿还偿还借款398000元(吴某枢对其中借款18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吴某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35元,执行费5924元。但被执行人曾某振、吴某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儋州市支行606431012203020048、6217996400021381456帐户的存款各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枢在中国银行儋州支行营业部00000267507017049帐户的存款各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tasp4sdqgwhmavva5e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钟 承 裕 二〇一七 年四 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