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来兄与郑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兄,郑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2民初2878号原告:李来兄,男,汉族,1982年10月生,住镇江市。被告:郑诗超,男,汉族,1969年1月生,住镇江市。原告李来兄与被告郑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来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诗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来兄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至9月,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q。被告郑诗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来兄人民币贰万元整”。2016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李来兄人民币叁万元整”。2016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来兄人民币伍万元整”。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未约定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来兄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郑诗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宁人民陪审员 包海燕人民陪审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