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向楚成与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楚成,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楚成,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政府综合办公楼101-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职务:副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闽莆荔劳仲案(2016)086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闽0304执5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全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686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欧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