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执1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张玉涛与被执行人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涛,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1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涛,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付君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涛与被执行人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两个账户,账户余额共计6384.5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证号为乌国用(2004)第xxx**号土地的相关手续,该土地上附有在建建筑且有其他案件的查封,不宜处置。冻结了该公司拥有的新疆民生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该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付君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永 宏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迪力努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晓 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