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君与赵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君,赵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宋君,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兴隆林业局贮木场职工。被执行人赵宏亮,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兴隆林业地区公安局干警。本院在执行宋君与赵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宏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宏亮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赵宏亮于2017年分两次支付给宋君26.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21民初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