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杨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44号之三原告雷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郑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学红审 判 员 成 周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广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