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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杨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44号之三原告雷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郑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学红审 判 员  成 周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广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