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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北京倚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倚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55号原告:北京倚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侃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柳,女,生于1984年6月14日,满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骥,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徐有芳,经理。原告北京倚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倚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O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倚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倚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北京倚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继贤人民陪审员  屈培亭人民陪审员  杨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