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王丙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王丙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779号原告张晓红,女,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王丙库,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红诉被告王丙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晓红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倪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