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陶某1、陶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1,陶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陶某1,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陶某2,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