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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娜仁格日勒申请执行苏布德、希林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格日勒,苏布德,希林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娜仁格日勒,女,蒙古族,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人民政府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苏布德,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希林高娃,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娜仁格日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布德、希林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希林高娃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娜仁格日勒执行款21325元(欠款21000元、诉讼费325元),并承担执行费21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满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