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基督教淳化xx教会与被告宋某某、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督教淳化xx教会,宋某某,宋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232号原告:基督教淳化xx教会负责人:罗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宋某原告基督教淳化xx教会与被告宋某某、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基督教淳化xx教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 湘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