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喻某与邓某、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某,邓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122号原告:喻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邓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付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邓某、付某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喻某位于高安大道青城林语高房权证瑞字第××号的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翘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