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申请被执行人赵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赵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曹胜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伟忠,该联社城南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博,该联社城南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美仙,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赵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美仙所有的融水县(产权证号:融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4.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融水国用X字第X号,土地权利证书号:融水国用X第X号,使用权面积13.67平方米)房屋一套并委托柳州市宏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在2017年3月2日的拍卖中,杨正保以290600元的价位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广西融水县(产权证号:融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4.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融水国用X字第X号,土地权利证书号:融水国用X第X号,使用权面积13.67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正保(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归买受人所有;二、买受人杨正保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一个月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