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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留军与梁新中、任晓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留军,梁新中,任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曹留军,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梁新中,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任晓霞,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新中、任晓霞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