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留军与梁新中、任晓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留军,梁新中,任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曹留军,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梁新中,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任晓霞,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新中、任晓霞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