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8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宰某某等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23-1号申请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宰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肖某某、李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王某丙、宰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审结,该案(2014)安中民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肖某某、李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王某丙、宰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宰某某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Xxx**捷达汽车档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