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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泉州市少林鞋业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少林鞋业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953号之一原告:泉州市少林鞋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7292609X1。法定代表人:许德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由泉州市名牌促进会推荐。被告: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科技园金浦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3862577。法定代表人:XX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泉州市少林鞋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7日,泉州市少林鞋业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泉州市少林鞋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少林鞋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少华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