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2015133熊君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君,蕲春华顺陶瓷有限公司,黄海,潘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熊君,男,汉族,1974年9月4日生。被执行人蕲春华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镇十大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美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海,男,1965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潘自成,男,汉族,1952年10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熊君与被执行人蕲春华顺陶瓷有限公司、黄海、潘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熊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熊君与被执行人蕲春华顺陶瓷有限公司、黄海、潘自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熊君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