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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春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春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744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法定代表人曾祥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亚星,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春莲,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春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还需组织证据、重新确定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宏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