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溢燊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溢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62号罪犯陈溢燊,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溢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溢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溢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一点六分。考核分经折算为1740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溢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溢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