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涛与谭琪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谭琪,杨金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1594号原告:张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盛,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琪,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任城区。被告:杨金立(系谭琪之夫),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任城区。原告张涛与被告谭琪、杨金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琪、杨金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腾退房屋;二、两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91万元及违约金;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两被告以谭琪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位于邹城市峄山路南首约伍仟平方米的主楼和前后院用于商业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5日,第一年租金80万元,每两年递增8%,按年预交,逾期30日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仅已交付租金105万元,至2017年3月已实际拖欠91万元,被告杨金立曾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未履行,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为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谭琪、杨金立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谭琪、杨金立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5日,原告张涛与被告谭琪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甲方(出租方):张涛,乙方(承租方)谭琪,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协议如下:一、该房屋坐落于邹城市峄山路南首,主楼和前后院约伍仟平方米。甲方承诺该房屋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二、房屋租赁期限12年,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5日止。三、(一)租金:壹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第一、二年,每六个月缴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第三年起预交一年度租金。(二)第一年租金总额捌拾万元,第两年一递增,在上一次租金基础上每次递增8%;(三)支付期限:先交租金后用房,按年交纳,签订合同时交付半年租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及保证金拾万元整,(¥100000.00元)共计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以后每年租金在10月25日前交清。(四)乙方如逾期交付租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租金总额每天1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第六条:(一)乙方先行缴纳合同保证金拾万元,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生效后转为房屋租金;(二)本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叁拾万元,(¥300000.00元)。第一年签定合同缴纳拾万元,年二年缴纳租金的同时另行再缴纳贰拾万元。租赁期满不计息全额退还乙方。…第八条(一)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予以验收。(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房屋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按合同约定乙方可移走的所有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房屋,逾期期间按本合同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第九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2、该房屋因政府开发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士3、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它情形。(二)甲方延迟交付房屋15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租金;(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退还剩余租金;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30日;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超过30日;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甲方:张涛(手印)乙方:谭琪(手印)”。由于乙方拖欠甲方租金和押金,2016年11月3日,原告张涛与被告杨金立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张涛(手印)乙方:杨金立(手印)因乙方欠甲方55万元房租及押金10万元,以及欠款80万(不含抵增),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在2016年11月30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5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2、乙方在2016年12月30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5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3、乙方在2017年1月31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5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4、乙方应在2017年3月底前缴清所欠65万元。5、乙方在2017年4月30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0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6、乙方在2017年5月31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0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7、乙方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0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8、乙方在2017年7月31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0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9、乙方在2017年8月31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0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10、乙方在2017年9月30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0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在2017年4月30日前,缴纳房租不少于10万元,如果乙方能力达到,应再缴纳给甲方5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做到应提前一天给甲方提出申请;11、乙方应在2017年10月31前缴清所欠80万元.如果乙方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甲方可以按照月息2分,对乙方收取未能缴纳的房租,或者对乙方提出诉讼!2016年11月3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协议履行。至2017年3月24日,被告实际欠租金91万元(55万元+36万元)。上述事实是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的: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已收存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与被告谭琪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是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欠缴半年多的租金,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虽然原被告就租金问题又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但是被告也始终未按约定履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谭琪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给付拖欠的租金,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违约金,因原被告还款协议约定的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每月还款15万元,2017年3月底前缴清所欠65万元,所以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应分别以15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2分,分别从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4月1日起算至判决履行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涛与被告谭琪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谭琪、杨金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涛租金91万元。三、被告谭琪、杨金立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坐落于邹城市峄山路南首的房屋腾退给原告张涛。四、被告谭琪、杨金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涛违约金。(分别以15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2分,分别从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4月1日起算至判决履行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被告谭琪、杨金立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