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楚富荣与杨效侃、山西东富康洗选煤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富荣,杨效侃,山西东富康洗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86号申请执行人:楚富荣,男。被执行人:杨效侃,男。被执行人:山西东富康洗选煤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楚富荣与被执行人杨效侃、山西东富康洗选煤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业经(2015)并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效侃、山西东富康洗选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9.125万元及利息(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300元、执行费83289.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刘大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杰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