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城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杰与被告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杰,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城初字第297-2号原告罗杰,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李振湘,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慧,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铮,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X。被告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贺科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杰与被告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杰撤回对被告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600元,由原告罗杰负担。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肖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