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诚辉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诚辉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26896K。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诚辉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料坑社区菲亚普工业园1区**号。组织机构代码:30599037-5。法定代表人:陈捷辉。上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诚辉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其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9元。2017年2月15日,上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但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2月22日前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9元,但其没有交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