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41号桃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钟某排除妨碍、财产损失排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41号原告:桃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阳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钟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路***号*楼。身份证号码:4309221991********。原告桃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某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桃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桃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照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