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倪璟宇申请执行贺亚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璟宇,贺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倪璟宇,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临潼区书院街东路授时中心南院。委托代理人倪广仁(系倪璟宇之父),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干部,住西安市临潼区书院街东路授时中心南院。被执行人贺亚锋,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东秀岭*单元*楼*户。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璟宇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男孩倪耀俊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底抚养费24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贺亚锋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故依法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2450元,支付申请人抚养费24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临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中贺亚锋给付男孩倪耀俊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底2400元抚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