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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长寿区汪氏副食经营部与长寿区鸭味鲜汤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寿区汪氏副食经营部,长寿区鸭味鲜汤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768号原告:长寿区汪氏副食经营部,经营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创业街一巷1号2-5,注册号500221600435818。经营者:焦艳,女,1983年6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红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3********。被告:长寿区鸭味鲜汤锅店,经营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骑鞍街*号*幢1-1,注册号不详。。经营者:不详。原告长寿区汪氏副食经营部与被告长寿区鸭味鲜汤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长寿区汪氏副食经营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汪氏副食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寿区汪氏副食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长寿区汪氏副食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