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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武明与邹德权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武明,邹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40号申请执行人:曹武明,男,汉族,1944年12月1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邹德权,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武明诉被告邹德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邹德权名下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户名曹武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一年期存单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邹德权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曹武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