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执恢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斌与丁西贵、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斌,丁西贵,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恢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斌,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丁西贵,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斌与丁西贵、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陕09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鲁家台社区一组房产证号为:旬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产,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鲁家台社区一组房产证号为:旬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