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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与朱俊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朱俊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5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346号。法定代表人:张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春,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职工,现住。被告:朱俊孟,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诉被告朱俊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