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世彩与新乡市博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彩,新乡市博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54号原告马世彩。委托代理人田园,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博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霞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世彩诉被告新乡市博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世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博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世彩请求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博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彩撤��对被告新乡市博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世彩承担。审 判 长 王光利审 判 员 王永静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