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范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范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942号原告:于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范某,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范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