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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凯,仲秋,苏贻玲,曹善忠,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31286400-0。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志凯,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仲秋,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苏贻玲,女,1972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曹善忠,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仲霞,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徐志凯、仲秋、苏贻玲、曹善忠、仲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10月30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03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志凯、仲秋、苏贻玲、曹善忠、仲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曹善忠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颐和小区003号楼3单元103号、202号房产两处和鲁L×××××号丰田轿车一辆已被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仲霞无银行存款、车辆,在岚山区中央东路北侧、万斛路西侧紫云阁小区1#1-302号房产一处已被轮候查封,本案第三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徐志凯、仲秋、苏贻玲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