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羊旭光、刘季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羊旭光,刘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580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细和。委托代理人缪先进。委托代理人张志文。被告羊旭光。被告刘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羊旭光、刘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45元,减半收取6722.5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