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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毛丽芬、詹小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毛丽芬,詹小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96号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大洋河小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848427845L。法定代表人:张亚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伟红,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丽芬,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詹小岳,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丽芬、詹小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煜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