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周啸与胡东海、吴家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啸,胡东海,吴家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626号原告:周啸,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胡东海,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吴家满,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啸诉被告胡东海、吴家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啸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武梦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