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泽林与李海军、杜嘉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林,李海军,杜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115号申请人陈泽林,1964年3月17日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李海军,1977年2月4日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杜嘉珍,1974年11月18日生,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陈泽林与李海军、杜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海军、杜嘉珍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尚有474578元未履行,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海军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华维尚品小区8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一处,申请人陈泽林并不申请执行该房屋,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琪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