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攀东与杜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攀东,杜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22号原告:韩攀东,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文洋,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开发区。原告韩攀东诉被告杜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韩攀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攀东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巩羽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