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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魏艳海与张文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艳海,张文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艳海,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茹,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上诉人魏艳海因与被上诉人张文茹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5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在松山区居住及生活工作,此笔借款履行地实际为赤峰市松山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约定因借款出现违约提起诉讼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一直为赤峰市松山区,而且被上诉人在2016年6月23日就该欠款已经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通过该起诉,被上诉人也是认可松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因此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应当是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文茹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被上诉人在2016年6月23日就该笔欠款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但以撤诉结案。本案是被上诉人另行提起的诉讼,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