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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1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陈孝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陈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4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6060-8,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环城路(孙家垟村)。法定代表人:郑焕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旺、方有提,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孝群,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孝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