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46号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于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奔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汉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绪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