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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耿其光与顾士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其光,顾士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4780号原告:耿其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臻,射阳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士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其光诉被告顾士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开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其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其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耿其光负担。审 判 长  朱加荣审 判 员  王加冠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