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耿其光与顾士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其光,顾士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4780号原告:耿其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臻,射阳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士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其光诉被告顾士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开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其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其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耿其光负担。审 判 长 朱加荣审 判 员 王加冠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