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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1381夏忠军与扬州华阳接送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忠军,扬州华阳接送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381号原告:夏忠军,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马蓉、陈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华阳接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渡江桥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闻红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闻华萍,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华、陈红,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忠军与被告扬州华阳接送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为17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 判 长  任竞平人民陪审员  孙 薇人民陪审员  林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季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