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孝弟、陈军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孝弟,陈军桦,黄振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98号申请人胡孝弟,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陈军桦,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黄振媚,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胡孝弟对被申请人陈军桦、黄振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孝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3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孝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军桦、黄振媚价值3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胡孝弟提供担保的3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