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锦珊、招金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锦珊,招金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马洪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珊,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桑刚,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金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大街3号五矿广场C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97312130N。法定代表人:曲秀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金朋,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招金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培俊,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伦,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陈锦珊因与被上诉人招金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马洪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本案须对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 梦审判员 金 颖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宸旭 更多数据: